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施行,于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重新修订并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作为消费者,了解自身权利和维权途径至关重要。以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1.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展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3.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关注的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
4.虚假宣传的赔偿责任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为了防止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如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金。
5.预付式消费的规范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解读:预付式消费在美容美发、健身、教育培训等领域较为常见,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规范,要求经营者在收取预付款后,必须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如果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利息和合理费用。
6.商品“三包”责任制度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解读:“三包”责任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因质量问题享有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三包”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这一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商品,尤其是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确保消费者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售后服务。
7.禁止强制交易行为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解读:强制交易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例如捆绑销售、最低消费、强制搭售等。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解读:安全保障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必须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和警示。例如,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电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规范。如果因商品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禁止价格欺诈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解读:价格欺诈是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例如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价诱导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确保价格透明。如果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差价或赔偿损失。
10.禁止“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收费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解读:“最低消费”等不合理收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例如强制收取服务费、开瓶费等。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此类费用,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11.消费者评价权的保护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解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评价成为影响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护消费者的评价权,禁止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消费者依法行使评价权,例如强制好评、删除差评、刷单炒信等。
12.广告宣传的真实性要求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解读:广告宣传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重要途径,但虚假宣传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必须确保广告宣传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不得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效果,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如果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3.消费者组织的支持起诉权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支持起诉的权利。当经营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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